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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15 来源: 教学诊断与改进办公室 阅读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
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教职〔2016〕10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 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 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 省实际情况,制定《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院校要于今年内全面启动内部诊改工作,成立学校各层面质量保证主体人员参与的校级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对相关文件的学习领会,要根据教育部诊改工作指导方案和本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诊改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步骤、工作机制、进度安排、保障措施等。

请各院校于2016年9月15日前将学校诊改工作实施方案及工作机构函报省教育厅职教处,同时上报电子版,电子邮箱: sxsjzx@163.com。

 附件:1.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

           2.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山西省教育厅

2016年4月6日 



 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诊断与改进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 通知》(教职成厅〔2015〕2号)和《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精神,推动我省高等职业院校建立完善常态化自主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机制,有效开展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为指导,以完善质量标准和制度,提高利益相关方对人才培养工作的满意度为目标,按照“需求导向、自我保证、多元诊断,重在改进”的工作方针,引导高职院校切实履行人才培养工作质量保证主体的责任,建立常态化的内部质量 保证体系和可持续的诊断与改进工作机制,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我省转型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 目标任务

       建立基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学校自主诊改,省教育厅根据需要抽样复核的工作机制,促进高职院校在建立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基础上,构建网络化、全覆盖、具有较强预警功能和激励作用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教学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持续提升,具体任务是:

      (一)完善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以诊断与改进为手段,促使高职院校在学校、专业、课程、教师、学生不同层面建立起完整且相对独立的自我质量保证机制,强化学校各层级管理系统间的质量依存关系,形成全要素网络化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

      (二)提升院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化水平。强化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在诊改工作中的基础作用,促进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完善预警功能,提升学校教学运行管理信息化水平。山西省高职院校评估数据中心要加强对全省高职院校数据采集、上报工作的指导,要加强数 据的统计分析与挖掘应用,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三)树立现代质量文化。通过开展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高职院校要提升质量意识和保证人才培养质量的自主意识,建立完善质量标准体系、不断提升标准内涵,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

        三、基本原则

      (一)数据分析与实际调研相结合。诊改工作主要基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的实际调查研究。

      (二)坚持标准与注意特色相绪合。各院校可在省级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在制定学校诊改工作实施方案时,补充有利于个性化发展的诊改内容。

      (三)自主诊改与抽样复核相结合。以高职院校自主诊改为基础,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对学校进行抽样复核。

        四、工作组织及进度安排

      (一)省教育厅组织成立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省级专委会),遴选熟悉职业教育,具有管理经验的高职院校专家、教育教学研究专家、行业企业专家等组成,负责全省诊改工作业务指导,组织实施抽样复核,制定抽样复核工作细则,专家库建设及专家管理等。省级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山西省高职院校评估数据中心,承担专委会日常工作。

      (二)全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均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求,依据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采集与管理平台数据,对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及效果定期进行自主诊改。从2016年起应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工作;省教育厅在学校自兰诊改基础上,每3年抽样复核的学校数不少于全省高职院校总数的1/4。

      (三)2016年,全省院校全面开展自主诊改工作,省教育厅在山西省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等3所学校开展自主诊改抽样复核试点工作。

      (四)2017年起,开展院校自主诊改交流活动,进一步完善诊改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每年拟抽取5-6所院校进行复核,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确定复核院校名单。

      (五)2016年起,院校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向省教育厅提交《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省教育厅设立诊改工作网站,集中发布各院校诊改工作信息。省教育厅将于每年年底前向社会公布全省下一年度开展自主诊改工作抽样复核院校名单。

        五、工作程序及要求

      (一)自主诊改

      1.从2016年起全省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都要全面启动内部诊改工作,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应每3年至少完成一次质量保证体系诊改及制度修订完善工作,三年内未开展自主诊断工作的院校,复核结果视为“异常”。

      2.院校应根据教育部诊改工作指导方案和山西省实施方案,制定学校诊改工作实施方案。学校诊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报省教育厅备案,备案后在专题网站上进行公布,以便于院校之间相互交流。院校要根据需要及时对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完善,修订要点及原因应重新报备上网公布。

      3.院校开展自主诊改一般以校内人员为主,也可自主聘请校外专家参加。

      4.院校要将自主诊改情况写入本校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二)抽样复核

      1.抽样复核工作的主要目的在于检验学校自主诊改工作的有效程度。被列入抽样复核的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寻、实施步骤、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方面。

      (2)学校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格式参见附件2)。

      (3)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4)近2年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52年学校、校内职能部门、系(部)的年度自我诊改报告。

      (6)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规划及其他子规划。

      (7)学校所在地区的区域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规划。

        以上材料应于复核工作开始前30日内上报省教育厅,并同时在校园网上公示。

        2.专家组复核工作

        省教育厅委托省级专委会组织专家组开展抽样复核的具体工作。专家组复核主要基于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的分析,辅以灵活有效地对学校自主诊改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抽样复核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三)结论与使用

        复核结论反映院校自主诊断结果、改进措施与专家复核结果的符合程度。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附件1)中,诊断要素共15项。复核结论分为“有效”“异常”“待改进”三种,标准如下:

        有效: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 项;改进措施针对性强、切实可行、成效明显。

        异常:15项诊断要素中,自主诊断结果与复核结果相符<10 项;改进措施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够。

        待改进:上述标准以外的其他情况。

       “待改进”和“异常”的学校改进期为1年,学校须根据复核工 作报告制定整改方案,在1年内完成改进工作,改进期满后须重新提出复核申请,再次复核结论为“有效”的,同一周期内可不再接受复核。

        复核结论为“异常”和连续2次“待改进”的学校,省教育厅须 对其采取削减招生计划、暂停备案新专业、限制项目申报等限制措施。

        六、纪律与监督

      (一)为加强诊改工作的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我省实行诊改工作信息公告制度。省教育厅将在专题网站,将诊改相关政策文件、院校实施方案、工作进展、工作经验、复核专家组名单、接受复核院校应公示的材料,以及复核结论、回访结果等集中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二)自主诊改及抽样复核工作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部二十条要求及有关规定。

      (三)专家必须洁身自律,被确定为抽样复核专家组成员后,不得接受邀请参加复核学校的诊改辅导、讲座等活动。如有违反,应予更换并及时公布;严格复核专家管理,对违反纪律或社会反响差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除名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附件:1.山西省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项目参考表

           2.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自我诊改报告(参考格式)